← 真题拆解2016民法不定项

合伙退伙无需债权人点头!融资租赁合同下,乙退伙为何无需出租人同意?

错把合伙债务承担规则当退伙生效条件,是这道题最隐蔽的陷阱。

题目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
B. 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
C. 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
D. 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不定项表面在考合伙合同退伙,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协议退伙,内部一致即生效;通知债权人,仅为义务非门槛;退伙前旧债,无限连带跑不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通知”义务偷换为“同意”要件。

题干已写明“通知了出租人”,这是履行了《民法典》第978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但命题人用“出租人表示反对”诱导考生认为反对有效,从而误以为退伙需债权人批准。

C选项陷阱是虚构了一个“提供有效担保”的退出条件,这并非法定或约定要件,而是利用考生对风险控制的朴素认知进行干扰。

D选项陷阱是直接违反《民法典》第978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用“不承担责任”这一绝对化表述来迷惑基础不牢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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