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转限陷阱三连环:一致同意、登记对抗、执行人资格——2013商经知这道题全考透了
你以为高崎出资最多就能继续当执行人?错!普通合伙人变有限合伙人那一刻起,事务执行权自动丧失。
题目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 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C. 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 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登记效力、权利限制及债务承担规则。
秒解口诀
普转限三要素记牢:全体同意才有效,登记才能抗善意,转后失权责照旧(失事务执行权,对旧债仍无限连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C项陷阱在于利用‘出资最多’这一事实干扰判断,但《合伙企业法》第68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D项用‘经各合伙人决议’制造合法假象,实则内部决议不能免除法定无限连带责任。
A项看似严格(须一致同意),但正是《合伙企业法》第82条要求;B项‘登记对抗’是第13条对变更登记效力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