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留置送达后,对方起诉就失效?90%考生栽在《民诉法》第217条具体适用上
你以为卢某在N法院起诉就能让支付令自动失效?错!关键看他起诉的法院和起诉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异议条件。
题目
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
B. 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 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
D. 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送达规则、生效条件及异议的法律效力。
秒解口诀
支付令异议三要件:向原法院、书面形式、拒绝履行内容。
卢某向N法院起诉,直接排除C和D,AB依留置送达和生效支付令可执行性直接锁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下“当然失效”的绝对化陷阱——卢某确实起诉了,但向N法院而非M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异议条件,支付令并不“当然”失效。
D选项更隐蔽,用“应当裁定终结”制造程序必然终结的假象,但根据《民诉法》第217条,只有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起诉,法院才“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卢某向N法院起诉,对M法院的督促程序不产生法定终结效力。
这两个选项都利用了考生对“起诉导致支付令失效”这一结论的粗浅记忆,却抽掉了“向同一法院起诉”这一具体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