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 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 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 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诉讼过程中债权转让时,原当事人与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行使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债权转让后,原告仍可撤诉(A);受让人参加诉讼,身份可放宽为无独三(B);替代地位需法院准许(C);不准许时可追加为无独三(D)——四项皆因法院裁量权而成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下“撤诉即终结诉讼”的直觉陷阱,让考生误以为撤诉后谢某再无介入可能。
B选项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个身份迷惑考生,实际上债权受让人谢某对诉讼标的(借款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本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民诉解释》第249条特别允许其作为无独三参加。
C选项的“决定是否准许”隐藏了法院对诉讼承继的审查裁量权,不是当然替代。
D选项最精妙——在不准许替代时,不是简单驳回,而是“可以追加为无独三”,这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但考生常因思维僵化而忽略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