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vs强制执行:田、丁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到底在何时触发?
你以为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都要同意?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才要通知,强制执行更特殊,同意权消失但优先购买权还在。
题目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 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及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有限合伙转份额,协议约定是前提,无约通知就够(A对B错);法院强制执行时,通知即可不免责,优先购买权仍在(C对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经典陷阱:将普通合伙中“对外转让份额需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则(第22、23条),偷换到有限合伙的场景中。
A选项(不必经同意)和B选项(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形成逻辑捆绑,诱导考生认为“既然转让了,那同意和优先购买总得有一个吧”,从而二选一或全选。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自由转让是原则,通知即可,既无需同意,也无优先购买权(除非协议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