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3商经知不定项

普通合伙人份额出质:一票否决权vs优先购买权,钟冉能否善意取得质权?

你以为合伙份额出质要经工商登记才生效?错!这是动产,交付即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题目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 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 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普通合伙人丁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的行为效力及相关权利展开,核心考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处分的特殊规定。

秒解口诀

普通合伙份额出质三要素:一致同意才有效(A对);交付即设立,登记仅对抗(B错);违反强制规定无善意(C错);质权实现时优先买(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将《合伙企业法》第25条“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与物权公示要件混为一谈,诱使考生误以为工商登记是质权生效要件。

C选项陷阱:利用“善意取得”这一民法通用制度制造错觉,但普通合伙人份额出质的一致同意要求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则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无从取得权利。

D选项正确但易被忽略,它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23条在质权实现时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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