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3商经知不定项

股东出资不实责任辨析:为何乙公司只对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考生最易混淆“股东出资不实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误将出资违约直接等同于连带责任。

题目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违约,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非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出资不实看解释三,补充责任是核心,范围限于未出资(及利息),连带无限需有特别因(人格否认或恶意串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C项设置了连环陷阱。

A项“无限责任”偷换概念,仅适用于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B项“连带责任”极具迷惑性,它仅在《公司法》第20条“公司人格否认”或股东与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等极端情形下才适用,本题无此情节。

C项“全部责任”更是夸大,完全违背了出资责任“以未出资范围为限”的法定原则。

这三个选项都在诱导考生将“出资不实”这一特定、有限的违约责任,错误升级为一种更严苛的担保或惩罚性责任。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