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3商经知多选

合伙事务执行权:你以为没约定就谁都能签合同?错!C选项的“一律无效”才是真陷阱

看到“不享有执行权的合伙人签合同一律无效”就掉坑了,忘了表见代理才是合伙企业的核心保护机制。

题目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多选表面在考合伙事务执行,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绝对化表述”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普通合伙平等权,未约均可对外签;内部授权非一致,外部善意不能抗;记住26条基础权,37条保护善意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一律无效”这个绝对化表述陷阱。

具体陷阱机制是:先用“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这个事实描述建立正确前提,然后用“一律无效”这个全称判断偷换概念。

实际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即使合伙人内部无权限,但若相对人善意,合同仍有效。

D选项陷阱在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个严苛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内部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无需“一致同意”,只需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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