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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证据陷阱:债权人只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千万别被“资不抵债”带偏

你以为债权人申请破产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错!这正是命题人设下的第一个认知陷阱。

题目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异议权及破产原因的认定规则。

秒解口诀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需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异议期限是收到通知后7日内,保证人情况不影响破产原因判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偷换“破产原因”的证明标准——对债权人申请,法律只要求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法》第7条),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债务人自行申请或清算组申请时的标准(《企业破产法》第2条)。

D项陷阱在于混淆“债务清偿保障”与“破产原因判断”——保证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保证人有无清偿能力不影响对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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