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普通合伙人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合同效力、除名条件、身份转换及退伙时间展开,需结合民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则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无行为能力签合同一律无效(不问善意);丧失行为能力可转有限或退伙,但不能直接除名;退伙时间看合伙人决议日,不看判决生效日。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丁不知情’伪装善意相对人规则,但《民法典》第14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绝对无效,不因相对人善意而改变;B选项陷阱是混淆了‘丧失行为能力’与‘除名事由’,除名需要严重过错或不当行为,单纯丧失行为能力不符合;D选项陷阱是偷换时间点,退伙时间应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之日’或‘符合退伙条件实际发生之日’,而非判决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