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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部分转让后,共同抵押如何行使?四个选项全错,暴露《民法典》第409条深层理解盲区

你以为债权转让后抵押权自动按比例分割?错!命题人用四个看似合理的分配方案,全在考你对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精准把握。

题目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丙、丁。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须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及连带共同抵押的行使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共同抵押未约定,行使任选无顺序;债权部分转让后,抵押权仍不可分,受让人可就全部抵押物主张全部受让债权。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是“不得超过100万元”,它偷偷将500万总债权按200万比例切割给戊,但抵押权不可分,戊的200万债权仍可就全部抵押物全额主张。

B项陷阱是“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这混淆了共同抵押内部按价值比例清偿(《民法典》第392条)与行使权利时的选择自由。

C项陷阱是“必须先后”“自主决定”,强行给戊设定行使顺序和金额分配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律未作此限制。

D项陷阱是“只能在丙不足时才能就丁行使”,这实质是设定了法定顺序,与共同抵押中债权人可任意选择行使的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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