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民诉单选

逾期举证“收条”案:为什么“一审未找到”不能成为不训诫的理由?

考生总以为“一审没找到”情有可原,但《民诉解释》第102条只看“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不问主观借口。

题目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 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 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 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单选表面在考逾期举证后果,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漏掉前提”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逾期举证先问原因,故意重大过失看证据重要性;一般过失不问重要性,应当采纳加训诫。

本题“未找到”属一般过失,直接锁定“采纳+训诫”。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不属于新证据”这个正确前提推导出“不予采纳”的错误结论。

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即使不是新证据,只要逾期举证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就应当采纳。

C项陷阱是用“李某同意”这个干扰条件,制造了“当事人同意即可采纳”的假象,但法律后果(训诫)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不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D项是最大陷阱,它模仿了《民诉法》第65条中“责令说明理由”的程序,却偷换了最终处理的实体规则,用“视情况决定”的模糊表述,替代了“应当采纳+训诫”的明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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