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民诉单选

转账凭证≠直接证据!短信、录音、借条复印件的证据属性辨析,错一个全盘皆输

你以为能证明钱的流动就是直接证据?错!转账只能证明给了钱,无法直接证明这是借款,这才是命题人挖的坑。

题目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单选表面在考证据的种类与分类,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漏掉前提”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待证事实看全貌(合意+交付),单独证明是直接,部分证明是间接;短信邮件是电数,录音录像是视听;对方主张你否认,提出新事实是本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书证’(形式)与‘直接证据’(证明力)错误绑定。

转账凭证是书证没错,但它对‘借款事实’这一待证事实(包含借款合意与交付)而言,只证明了交付,是间接证据。

C项陷阱:‘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这是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明确区分的。

D项陷阱:战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是为了证明‘牟某欠他钱’从而反驳牟某的债权主张,这属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本证’,而非‘反证’。

反证是针对对方所主张事实提出的相反证据,而这里战某是提出了一个独立的新事实(另一个借贷关系)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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