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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异议回购权vs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丙反对分店转让为何不能主张程序违法?

看到股东反对决议就想到撤销之诉?命题人用程序合法但实体损害的场景,精准筛选混淆救济路径的考生。

题目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 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 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的救济途径,重点是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秒解口诀

口诀:公司转主要财产,反对股东可回购;程序合法仍可退,莫与撤销解散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程序违法’这一常见撤销事由误导考生,但题干未提供任何程序违法事实(甲持股51%可单独召集)。

B项陷阱:将‘损害利益’与《公司法》第182条的公司僵局解散混淆,但丙仅反对单项决议,远未达到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程度。

D项陷阱:用‘不履行股东义务’这一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事由制造干扰,但丙作为分店负责人仅反对转让,并非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根本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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