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执行董事)与股东会的职权边界,需精准区分不同机构的法定权限。
秒解口诀
口诀:有限公司董事职权记三条——聘经理、定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文件(利润分配等方案);股东会才有权定计划、分利润、改章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下“概念偷换”陷阱:用“投资计划”替换法条中的“投资方案”。
B项设“身份混淆”陷阱:否决股权转让效力是《公司法》第71条赋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刘某作为董事并无此权。
D项设“权限错位”陷阱:决定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职权(第37条),董事会只有制订权(第46条)。
C项正确,因为聘任经理明确属于董事会职权(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