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商经知不定项

抽逃出资三大陷阱:垫资约定无效?买卖合同无效?债权人追责范围?

垫资约定本身是合同行为,不是抽逃出资行为——这是命题人埋下的第一个认知陷阱。

题目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股东高才的出资及后续资金转出行为,考察抽逃出资的认定、合同效力及债权人求偿权等问题。

秒解口诀

抽逃看行为不看约定,虚假交易转款即构成;债权人追责范围限于抽逃本息,且为补充责任;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但核心是损害公司资本。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下‘概念混淆陷阱’:将‘抽逃出资的约定’等同于‘抽逃出资行为’。

垫资约定只是预备,其效力判断应适用合同法,而非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无效。

B选项的陷阱在于‘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要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题中该合同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资本维持),但命题人用‘恶意串通’这一更宽泛概念干扰,其本质是抽逃出资的手段。

D选项的陷阱在于‘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考生需精准掌握《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债权人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主张,且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