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2商经知不定项

名义股东李三卖股权,考生误判无权处分?这道题考的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你以为李三没处分权?错!《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明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

题目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 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 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 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及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名义股东卖股权,登记效力优先看;合同有效可善意,实际出资可索赔。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置陷阱:用“无权处分”这个民法概念误导考生,让考生用普通物权思维判断股权转让。

B项看似与A矛盾,但恰恰是考点——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分离。

C项考验考生是否理解“参照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本题中其他股东已同意,王二善意且已登记)。

D项是平衡性设计,提醒考生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仍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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