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民法单选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相抵”:家暴VS同居,谁才是“无过错方”的硬核标准?

你以为家暴就稳拿赔偿?错!命题人用“柳某与杜某同居”这个情节,瞬间颠覆了你的“无过错方”认定。

题目

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 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 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 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重点在于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的处理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

自身有46条过错(同居、家暴等),立刻丧失资格;对方有过错,但你自己不干净,也免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B选项是“烟雾弹”,用“不能主张”的绝对化表述,直接违背《婚姻法》第46条家暴可主张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基础考点,用于淘汰基础不牢者。

D选项是“深度陷阱”,它前半句“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是事实前提,后半句“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在结论上具有迷惑性:它让考生觉得“柳某有过错,所以钟某可以索赔”,这符合一般侵权逻辑。

但陷阱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特殊请求权,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

钟某自身有家暴重大过错,无权主张。

命题人用“可以”这个看似正确的模态词,包装了一个因主体资格不符而根本不能成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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