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6民法单选

一物四卖顺序题:胁迫合同、部分付款、全部付款、实际交付,谁先履行?

你以为付全款的丁能排第二?错!部分付款的丙在普通动产买卖中优先于全款但未交付的丁。

题目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戊、丙、丁、乙
B. 戊、丁、丙、乙
C. 乙、丁、丙、戊
D. 丁、戊、乙、丙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需依据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的优先级规则逐一判断买受人的顺位。

秒解口诀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排序三步法:一看谁拿到货(交付),二看谁先给钱(支付时间早优先),三看谁先签合同(成立时间)。

本题戊拿到货排第一,丙比丁先给钱排第二,乙没给钱也没拿到货但合同最早排最后。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戊、丁、丙、乙)的陷阱在于利用‘丁支付全部货款’制造‘付全款比付部分款更优先’的假象,但法律只问‘是否支付’,不问‘支付多少’。

C选项(乙、丁、丙、戊)的陷阱是让被胁迫的乙因合同可撤销而误以为其顺序需最后考虑,但本题问的是‘要求实际履行’时的履行顺序,乙尚未行使撤销权,合同仍有效,应参与排序。

D选项(丁、戊、乙、丙)则故意打乱交付优先原则,将戊置于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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