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被代管人出售,丙知情还能善意取得吗?这道题考的是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
考生最容易误以为丙只要不知道乙无权处分就能善意取得,却忽略了“明知共有”这一关键事实对“善意”的直接影响。
题目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 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财产代管人处分失踪人财产的效力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秒解口诀
口诀:善意取得要“真不知”,已知共有应推知“应知无权”,故善意不成立。
本题关键:丙已知房屋为夫妻共有,法律上即推定其应知单独处分须双方同意,故不符合善意要件。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善意取得”的结论掩盖了“善意”要件不成立的事实——丙已知房屋为夫妻共有,应知乙单独处分需经甲同意,故不构成“善意”。
C选项陷阱是偷换“家事代理”概念,家事代理限于日常家事,处分重大共有财产明显超出范围。
D选项陷阱是将“财产代管权”与“共有物处分权”混淆,代管人职责是管理而非处分,且对共有物无单独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