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陷阱:你以为的连带责任,其实是《公司法》第63条的特殊举证责任倒置
很多考生把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混同于普通公司,却忽略了《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特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题目
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 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 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资格、资本缴纳、人格否认及数量限制等特殊规则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一人公司人格否,举证责任倒着走;法人设立无限制,自然人才限一个。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国有企业不能设立’这个绝对化表述制造认知偏差——实际上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C选项陷阱是混淆了2013年《公司法》修订前后的资本制度,2012年时一人公司确实要求一次足额缴纳,但这是旧法规定,命题人用旧制度测试考生对新法精神的掌握。
D选项陷阱最隐蔽,它把‘一个自然人’偷换成‘一个法人’,让记忆不精准的考生直接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