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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公司清算组指定案:债权人唐某为何不能进?《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隐藏的资格限制

你以为债权人能监督清算?错!《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将债权人排除在“可以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人员范围”之外。

题目

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公司债权人唐某
B. 公司董事长程某
C. 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 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公司司法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法定来源,需结合司法解释判断各主体是否具备担任资格。

秒解口诀

口诀:非破产司法清算组,成员来源看解释二第八条;股东董监高中介可,债权人不在名单内。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下‘身份混淆’陷阱:利用债权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积极监督’的直觉印象,诱使考生忽略《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清算组成员资格的正面列举(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债权人不在其列。

B(董事长程某)和C(财务总监钱某)是典型的‘公司内部人员’,符合第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具有正当性。

D(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的典型代表,本身具有可能性,但需注意适用前提——本题中法院已直接指定相关人员,且公司内部人员(B、C)存在,故指定中介机构并非首选,但‘错误’程度远不及A的‘根本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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