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3理论单选

法律援助制度三大陷阱:经济审查、机构责任、服务形式,C选项的“部分有偿”是致命误区

你以为法律援助可以“缓交费”?错!《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无偿法律服务”的性质。

题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A.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B.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C. 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D.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理论单选表面在考法律援助制度,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法律援助必无偿,条例第二条是铁律;缓交减费属诉费,混淆概念就是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偷换‘法定强制辩护情形’与‘共同犯罪情形’,制造‘已有人委托就可免审查’的假象;B项用‘警告、责令改正’这一较轻处罚,掩盖了《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实际严厉后果;C项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混为一谈,植入‘缓交费、减费’概念;D项看似程序繁琐,但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相关规定,是正确表述但非题目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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