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止付案:接受不符点后还能否申请止付?80%考生栽在“银行责任”与“欺诈例外”混淆点
你以为接受不符点就锁死了付款义务?错!信用证欺诈是独立于单证审查的“核武器”,能直接击穿银行付款责任。
题目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 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 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 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结合信用证不符点处理、欺诈认定及止付条件,考察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下的欺诈例外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欺诈例外核武器,单证流程靠边站;货物无价值=欺诈成立,银行付款义务可中断;指定行已付款,止付对象要看清。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接受不符点”这一商业行为绝对化,掩盖了信用证欺诈这一法定例外情形。
C项陷阱在于偷换主体——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的对象是“开证行(丙银行)”,但丁银行作为指定行已付款后,丙银行对丁银行的偿付义务已产生,中止支付可能损害善意第三方。
D项陷阱在于虚构法定义务,UCP600第16条c款仅赋予银行“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的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