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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转委托未告知费用增加,为何违反执业规范?解析律师法第39条核心义务

你以为当事人同意转委托就万事大吉?错!未告知费用增加这个细节,才是命题人埋下的致命陷阱。

题目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

A. 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其支出增加
B. 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
C. 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
D. 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转委托的费用限制及公证机构的合法业务范围。

秒解口诀

律师转委托,同意不够,费用变动必须告知;公证看职权,抵押登记、代理公证本就合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制造了合规假象,但‘未告其支出增加’直接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4条‘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费用告知义务。

B项是律师正常代理意见未被采纳,无违规。

C项利用‘贵重金饰’制造心理暗示,但抵押登记本就是公证机构法定业务。

D项用‘代理他人申办’制造程序瑕疵假象,实则代理公证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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