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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统一受理”陷阱:慈善机构能否协助受理?90%考生栽在这里

你以为慈善机构帮忙是“便民创新”,实则《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受理审查必须由法援机构独立完成。

题目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 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 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 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实施主体、受理程序及援助对象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受理审查绝对专属性,实施主体可多样性;慈善协助看似好,实则是违法委托。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层用“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这一完全正确的表述麻痹考生;第二层在句尾突然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这直接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专属性规定。

A项用“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精准定性迷惑对制度性质模糊的考生;B项用“社会组织”参与实施这一真实规定制造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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