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 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 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 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甲与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勾结逃费行为的定性,需区分贪污共犯与非法经营、招摇撞骗等关联罪名。
秒解口诀
口诀:贪污共犯是核心,经营特许是前提;冒充需为骗财因,诈骗需有处分人;隐瞒所得须事后,共犯内骗不另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擅自经营收费业务”这一生活描述直接等同于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
命题人利用考生对“经营”一词的朴素理解,掩盖了非法经营罪必须违反国家关于特定业务“特许经营”规定这一构成要件核心。
B项陷阱在于“即使冒充工作人员”这一假设条件,看似为招摇撞骗罪留了空间,实则考查该罪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必须具有“骗取非法利益”且侵害国家机关威信,本案中甲若冒充收费员,其获取钱财的基础仍是提供逃费通道,而非利用冒充身份使司机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C项看似在讨论诈骗罪,实则考查三角诈骗中“财产处分人”的认识错误问题——收费站工作人员根本未参与交易,不存在基于错误免收费。
D项将共同犯罪人内部隐瞒赃款数额的行为,偷换概念为“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独立罪名,掩盖了该罪针对的是犯罪完成后对赃物的处置行为,而非共犯分赃时的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