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程序连环套:撤销案件后谁赔?当面递交申请书有什么特殊效力?
你以为撤销案件就是公安全责?错!命题人用《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三款给你挖了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坑。
题目
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 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 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 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范围、申请接收规则及救济途径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捕后撤案不起诉,赔义务机关是检察院;当面递交申请书,必须当场给凭证;不服赔偿不诉讼,要找上级或赔委会。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共同侵权’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
拘留和批捕看似两个行为,但法律上,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前的拘留即被逮捕决定吸收,赔偿义务机关‘唯一化’为检察院。
B项陷阱是利用‘证据不足撤销案件’这一表述,诱导考生联想到‘不构成犯罪’的模糊地带,但《国家赔偿法》第17条明确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赔偿范围。
D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与‘诉讼程序’混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对赔偿决定不服,应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而非提起‘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