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A. 受案范围、管辖
B.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哪些程序事项在本法无规定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行政“大门”(受案范围)和“房间分配”(管辖)自己定,只有“屋内流程”(送达、庭审、保全、监督)可借民诉家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置了双重陷阱:一是用“受案范围”这个看似中性的术语,掩盖其作为行政诉讼制度基石的公法属性;二是将“受案范围”与“管辖”捆绑,利用“管辖”在特定情况下可借用民诉(如协议管辖)的模糊性,诱导考生全选。
B、C、D三项则精准对应《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列举的“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及检察院监督”等纯粹程序性、技术性事项,这些才是真正可借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