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认定误区:企业联系人电话地址是否绝对免于公开?
考生最容易把企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直接等同于“个人隐私”,却忽略了行政机关必须先履行书面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
题目
沈某向区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沈某不服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 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 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 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意见征求、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及区分处理义务展开,需判断各选项表述的错误之处。
秒解口诀
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公开,记住“先征求、后决定”;复议维持起诉期限是15日特例;拒绝合法必须“程序实体双过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置了“无需书面征求”这一绝对化表述陷阱,而正确做法是“应当征求”。
在D项,陷阱在于将“信息中含有个人隐私内容”直接等同于“整个答复合法”,但合法性还需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征求第三方意见、说明理由等前置程序。
B项陷阱是将经过复议维持案件的起诉期限(15日)混淆为普通起诉期限(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