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辩护律师邹某的权利边界:反对简易程序、补充陈述、法庭教育,你分得清吗?
考生最易混淆“辩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最后陈述环节的权利,误以为辩护人也能补充陈述。
题目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 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 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 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刑诉多选表面在考未成年人辩护权利,本质是在用“权利边界”做判断轴,再用“漏掉前提”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辩护人邹某有三权:调查情况可提交,反对简易程序变,判后教育可受邀。
最后陈述补充权,专属法定代理人,此项切记不能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调查成长经历等”看似是侦查或社会调查员的职责,但《刑诉解释》第476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调查报告。
B项无陷阱,是《刑诉法解释》第474条的直接规定。
C项是核心陷阱,用“最后陈述”这个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敏感环节,偷换“辩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主体。
D项陷阱在于“有罪判决宣告后”这个时间点,看似辩护工作已结束,但《刑诉法解释》第485条规定了法庭可以邀请辩护人参与法庭教育,这属于判决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帮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