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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定原则深度拆解:为什么英美判例制≠不实行程序法定?这个坑你踩过吗?

考生最容易栽在C选项上,误以为判例法国家就没有程序法定原则,这是混淆了法律渊源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题目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 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 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不同法系的体现及我国的适用展开,需准确把握该原则的核心要求与跨法系差异。

秒解口诀

口诀:程序法定核心是‘预先规定’(A对);法系差异在形式,原则精神皆普适(B对C错);‘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中必体现为‘程序依法’(D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最隐蔽的‘偷换概念’陷阱:将‘实行判例制度’(法律渊源/形式问题)偷换成‘不实行程序法定’(基本原则/实质问题)。

程序法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程序必须预先由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设定’,在英美法系,这一‘法律’包括议会立法和具有拘束力的判例。

A选项是程序法定的经典定义,B选项是教材原文,D选项则设置了‘上位原则与下位原则’的关联性测试——‘以法律为准绳’(刑诉法第6条)是更高位阶的法治原则,其在程序层面的体现和要求,正是‘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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