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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三大“特别”陷阱:法院能否主动启动?被申请人可否缺席?复议等于上诉?

你以为强制医疗程序“特别”在程序简化,其实命题人考的是它比普通程序更严格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

题目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 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 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 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程序的区别,需从启动方式、审理要求、救济途径等角度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强制医疗启动靠申请(检方提),审理可缺庭(被申请人),救济是复议(非上诉),程序参照普通(阶段不能无)。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特别程序”曲解为“职权启动”,但强制医疗恰恰坚持“申请主义”,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

C项陷阱在于混淆程序性质:将“申请复议”(一种内部纠错、一次性的救济)等同于普通程序的“上诉”(引发二审程序)。

D项陷阱在于过度简化:强制医疗开庭虽可简化,但《高法解释》第530条仍要求“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调查与辩论阶段的精神仍需体现,而非“无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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