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被追刑责,信贷科长当诉讼代表人,庭前会议、拘传、最后陈述哪个权利他有?
你以为单位诉讼代表人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错!他本质上只是“传声筒”,没有独立的程序处分权。
题目
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 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 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 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中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程序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单位代表非被告,拘传不到;代表单位行权,辩护可拒、陈述要有;庭前会议可通知,非必须。
核心判断:一切权利看来源——是否源于单位当事人地位。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应通知”制造绝对化表述,但《刑诉解释》第183条用的是“可以通知”,命题人将“可以”偷换为“应当”。
B项陷阱是混淆诉讼代表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诱使考生将针对被告人的拘传规定错误迁移。
D项陷阱是利用“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专属权利”这一基本认知,但齐某代表单位,单位作为当事人(被告人)当然享有最后陈述权,齐某只是代为行使,这里考查的是单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