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 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法不定项表面在考债权多重转让,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即转移;后续再转让属无权处分,除非善意取得,否则原受让人(李某)仍是债权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选项C和D的陷阱在于利用‘李某未支付债权转让款’这一情节,诱导考生认为第一次债权转让未生效,从而认定第二次转让有效,方某才是债权人。
但命题人故意在此设套: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通知债务人仅是对抗要件,李某未付款只构成张某对李某的违约,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对债务人(甲、乙、丙)的效力。
选项B和D则额外设置了‘乙公司’作为共同退款主体,但乙公司并非《房屋预订合同》当事人,不直接对张某承担退款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隐蔽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