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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三大陷阱:未到期债权、担保债权、行政处罚,选错一个全盘皆输

你以为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报?错!破产法第46条专门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时视为到期。

题目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 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 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 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 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可申报债权的认定标准,需结合债权性质、是否到期等因素判断。

秒解口诀

破产债权申报三要三不要:要申报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要申报担保债权(不影响申报权),要申报违约金债权;不要申报行政处罚款,不要直接申报合同履行请求权(需转化为损害赔偿),不要申报股东投资权益。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这个陷阱,利用考生对“合同应当履行”的惯性思维,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破产法第18条),单纯的履行请求权不能直接作为债权申报。

D选项“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是典型的公法债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行政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A选项故意标注“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诱导考生认为未到期债权不能申报,实则考查破产法第46条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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