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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三大坑:未履行出资、已出质、被主张优先购买权,缺一不可!

你以为公司章程没规定就能随便用股权出资?错!真正要命的三个隐形条件才是命题人挖的坑。

题目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 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 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 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 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甲以君则公司20%股权出资天际公司时,哪些情形不符合股权出资的有效条件,导致无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秒解口诀

股权出资看状态:未缴出资、已设质押、被冻结、转让受限(含优先购买权主张)四类情形直接否,公司章程无规定不碍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是典型的‘无关干扰’陷阱——公司章程未规定不等于法律禁止,这是用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混淆股权出资的法定实质要件。

B选项是‘权利基础缺陷’陷阱——甲对君则公司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其持有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不符合‘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

C选项是‘权利负担’陷阱——股权已设立质权,权利处分受限,无法自由转让。

D选项是‘权利转让障碍现实化’陷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无法确定地转移给天际公司,出资履行存在现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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