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三大伪装术:虚假交易、虚报价格、虚增利润,唯独这个选项是职务侵占!
你以为王五拿设备回家就是抽逃出资?错!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混淆了股东身份与职务身份的法律后果。
题目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 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 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展开,需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判断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秒解口诀
口诀:抽逃必动‘资’(资本),不动资则非抽逃;三路径——假交易、假价格、假利润,凡绕开真实经营减少资本者皆中招。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项设置了双重陷阱:一是利用‘股东拿公司财物’的表象诱导考生联想抽逃出资;二是故意不明确王五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但‘擅自’一词暗示了无权占有),让考生忽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与《公司法》抽逃出资的本质区别。
A项是典型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B项是利用关联交易虚报价格抽逃;D项是虚增利润变相分配抽逃——这三项都直接与‘出资’或‘利润分配’这一公司资本制度相关,而C项纯粹是财产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