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谁有权起诉?谁承担证明责任?乙法院为何必须用普通程序?
很多考生误以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却忽略了《民诉解释》第304条对执行法院专属管辖的明确规定。
题目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 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 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执行异议裁定后的救济程序展开,需判断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及当事人资格。
秒解口诀
口诀: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专属执行法院,起诉仅限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案外人负举证责任,审理必用普通程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利用‘甲法院是原审法院’这一事实,诱导考生联想‘与原审有关’的管辖原则,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是执行法院(乙法院)专属。
D选项陷阱在于利用张山是‘当事人’的身份,让考生误以为‘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但法律明确排除了被执行人的起诉资格。
C选项看似简单,但考生可能因‘谁主张谁举证’的惯性而选对,却忽略了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宁虹)需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