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 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 作出缺席判决
D.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简易程序的约定适用、开庭通知效力及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记牢:简易程序可约定,但非简单案件要转换;程序一转换,送达重新算;公告送达是最后手段,未穷尽常规方式就是违法。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下“约定即有效”的认知陷阱,让考生误以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绝对的;B项用“电子邮件通知”混淆“电子送达”的严格要件;C项陷阱最隐蔽——简易程序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本案因“不属于简单案件”而转为普通程序后,必须符合普通程序缺席判决的严格条件;D项陷阱在于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但本案未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常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