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质押物保全,质权人为何不丧失优先受偿权?《民诉解释》第157条深度拆解
你以为法院扣押了质押物,质权就没了?错!这正是命题人用“丧失质权”和“丧失优先受偿权”设下的连环陷阱。
题目
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
B. 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
C. 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
D. 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措施对质押财产及质权人权利的影响,需结合民诉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判断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第三人占有可保管(A错),保全不灭担保权(B错),优先受偿依然在(C错),法院措施强制力(D对)。
紧扣《民诉解释》第157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混淆“一般”与“特殊”。
考生熟知“保全财产一般由法院保管”,但本题质押物由质权人(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占有,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由第三人保管”,这是特殊规定。
命题人用“一般情况下”这个模糊表述诱导考生忽略此例外。
B项和C项是递进式陷阱:B项“丧失质权”攻击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认知,C项“丧失优先受偿权”则攻击对担保物权核心效力(优先受偿)的理解。
两者看似独立,实则用“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一相同原因关联,诱导考生做出“占有丧失→质权丧失→优先权丧失”的错误连锁推理。
D项是唯一正确表述,但被伪装成“看似霸道”的选项,考验考生对法院保全措施强制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