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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三大坑:无因性≠绝对付款义务,承兑银行≠保证人,通知≠止付令

以为票据无因性就是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却忘了银行自己也是债务人,有权对直接前手主张抗辩。

题目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 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 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效力、票据抗辩规则及付款责任展开,需区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界限。

秒解口诀

口诀:票据无因有例外,直接前手可抗辩;银行承兑即负责,出票通知不禁付。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利用“票据无因性”这个正确原理,却故意省略了《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一关键例外。

C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通知”的法律效力——潇湘公司对甲银行的“通知”只是普通意思表示,并非法院的止付令,银行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D选项陷阱在于将货物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直接等同于票据付款义务的免除,违反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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