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单选表面在考普通合伙设立,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时序错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普通合伙劳务可出资,房屋用权不过户;协议签字即生效,名称别带‘有限’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有限合伙的出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64条)偷换成普通合伙规则,普通合伙允许劳务出资(第16条)。
C选项利用‘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名字’的绝对化表述制造恐慌,实际法律仅禁止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第15条),未禁止使用合伙人姓名。
D选项将登记对抗效力偷换为生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生效与主体资格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