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1商经知单选

合伙事务执行权限的“委托”≠“剥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何丧失执行权?

你以为“委托执行”只是分工,却不知《合伙企业法》第26条已明确:一旦委托,其他合伙人丧失执行权。

题目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执行事务时,各方的权限与监督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委托执行权限丢,监督异议仍保留;撤销委托须全体,单独决定是错误。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与“监督权”混淆——委托后,孙、李仅保留监督权(B项正确),但执行权限已丧失(A项错误)。

C项陷阱是“钱能否对赵提异议”,这利用了“执行人之间可相互监督”的常识,却忽略了题干已明确“委托赵与钱共同执行”,钱当然可提异议(C正确)。

D项陷阱是“撤销委托的决定主体”,故意省略“需全体同意”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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