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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三大时间陷阱:6个月临界点、1年追溯期、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

你以为看时间就能做对?错!这道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欺诈行为’和‘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完全不同。

题目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A. 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 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 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 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行为,需结合破产法关于撤销权的不同时限和适用条件分析各选项。

秒解口诀

口诀:破产撤销三把刀,无偿赠与最优先——不问原因不问时,只要1年内直接撤;低价交易卡1年线;到期还款看是否已具破产原因。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置了‘双重陷阱’:一是用‘母公司’暗示关联交易,二是用‘100万卖30万’制造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表象,但时间(2009年7月5日)距离破产受理(2010年8月1日)已超过1年,不符合第31条的时间要件。

C项是‘条件缺失陷阱’:时间虽在受理前6个月内,但‘偿还银行欠款’是债务到期后的正常清偿,不属于第31条列举的欺诈行为类型,应适用第32条个别清偿规则,而第32条的撤销需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为前提,题干未明示。

D项是‘概念混淆陷阱’:抵销本身是合法的债务清偿方式,除非恶意串通,但题干无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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