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 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 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则,需重点区分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债权人权利的差异。
秒解口诀
口诀:合并可要担保(30天内),分立只能通知(30天内);分立协议可约定,无约才连带。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层次的陷阱:A项看似正确但故意省略‘30日内’的法定通知期限(应为30日而非10日),考察对《公司法》第175条通知时限的记忆精度;B项是核心陷阱,将《公司法》第173条合并中债权人‘30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移植到分立场景,但《公司法》第176条对分立并无此规定;C项看似合理但忽略了‘分立前协议优先’的例外;D项作为正确选项反而容易被误认为‘错误’,因为考生误以为分立必须法定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