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1商经知单选

公司解散诉讼的“唯一入口”:别把股东权利纠纷当成经营管理僵局

你以为股东权利被侵害就能解散公司?错!《公司法》第182条只认“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一条路。

题目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 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 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 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受理条件,需准确区分可受理与不可受理的具体情形。

秒解口诀

口诀:司法解散只看“公司病”(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看“股东伤”(个别权利受损);“僵局”是唯一通行证,其他纠纷请走旁门。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无法与甲合作”看似是“人合性”破裂,但命题人用“侵害知情权”将其定性为具体权利纠纷,而非公司决策机制瘫痪。

B项陷阱在于“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这个表述与D项部分重合,但用“利润分配请求权”将其锚定为具体盈余分配纠纷,偷换了“损失”的原因。

C项陷阱最隐蔽:公司被吊销执照后,主体资格消灭,应进入清算程序,此时提起的是“强制清算”之诉,而非“解散”之诉,这是程序性质的根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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