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5民法多选

胎儿利益保护+附条件赠与:当“顺利出生”成为条件,八根金条还能要回吗?

错把“胎儿无权利能力”当王炸,却忘了《民法典》第16条为胎儿预留了接受赠与的“权利席位”。

题目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 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 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 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胎儿接受赠与的权利能力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撤销规则展开,需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分析各方权利义务。

秒解口诀

口诀:胎儿利益可预留,附条件赠与看成就;条件一成就,合同即生效,已交付的莫想退,未交付的必须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这一绝对化表述,诱导考生忽略《民法典》第16条为胎儿利益保护开的后门。

B与D选项形成鲜明对比:B强调“孩子已出生”这一条件成就的事实,D却暗示“未交付”即可不履行,命题人故意将“条件是否成就”(合同效力问题)与“义务是否履行”(合同履行问题)混为一谈,让考生在“可以不给”的直觉中掉坑。

C选项看似在说“交付不得撤销”,实则考查的是“条件成就后,已履行部分不可单方撤销”这一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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