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5民法多选

抵押合同≠抵押权!房本在手≠抵押权到手——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未登记时谁担责?

考生最容易混淆抵押合同效力与抵押权设立要件,误以为占有房本就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目

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需区分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规则,同时涉及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追偿权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不动产抵押,登记才设立;合同有效力,违约可追责;未登无物权,第三人不怕;自愿代偿可,回头找主家。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一(B项):设置‘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的干扰项。

丙作为已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受人,其所有权因登记而取得,是善意取得(虽知情但支付对价且完成登记)。

银行因未登记而不享有抵押权,自然无权向丙主张还款。

陷阱在于利用‘知情’制造道德压力,但法律上丙无合同义务。

陷阱二(D项):精心构造‘登记部门原因’+‘银行占有房本’的组合,诱导考生基于‘银行无过错’的同情或‘占有即控制’的朴素观念,错误推论出抵押权已设立。

这违反了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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