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 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 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 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单选表面在考支付令效力与异议,本质是在用“时点效力”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支付令异议“三必须”:必须向原法院、必须书面、必须在15天内。
缺一不可,否则支付令照常生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将“向另一法院起诉”直接等同于“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偷换了异议的法定形式和管辖法院要件。
B项陷阱更深,它利用“提起诉讼”这一行为,诱导考生联想到《民诉法》第217条“债务人提出异议,督促程序终结”的规定,但忽略了该条文的前提是“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D项陷阱针对担保人丙,支付令原则上仅对债务人甲发出并具有拘束力(《民诉解释》第436条),除非债权人明确申请对担保人一并发出且符合条件。
本题中,题干未提示乙对丙申请支付令,故支付令对丙无拘束力。